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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员如何对收购、销售赃物罪嫌疑人的识别

日期:2019-11-29 18:07:38

刑事犯罪嫌疑人销赃的场所和方式,通常有两种:一种叫场内销赃,即到旧货店、寄卖店、委托行等处变卖、寄卖赃物;另一种为场外销赃,即以公共场所、车站码头和建筑工地等处销售赃物。场内销赃一般控制较严,易曝露马脚,犯罪嫌疑人对这一点比较清楚,也比较谨慎。场外销赃由于它的特殊性,挖脏工作相对较松,一些狡猾的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较多采取场外销赃的方法,变卖的赃物多是衣物、自行车、旅客或进城做工的农民。特别是要价不高,成交后即溜走,或者先物色好买主,再移交地交货。保安人员发现有类似销赃嫌疑者应严加审查,一般规律是他们说不清物品来源和特征,没有票据,且隐瞒真实姓名、住址。
审查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和推定其明知的几种因素、及其因果关系
1、犯罪时间、地点。比如行为在深更半夜收受物品或者在某些特定场合,偏僻之处接受他人财物的。
2、收购物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购价格。
3、收购的物品外形新旧程度如何,是否遭到人为破坏的。
4、物品自身性质和特征,比如是否是限制流通物或禁止流通物,行为人没有任何证明的,或物品不可能归私人所有的。
5、嫌疑人的一贯表现,赃物与收购人之间的关系等。
6、不具备收购生产性废品物资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了收购行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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